近日,
我市一企业因拖欠员工工资,
遭到了人社部门的严厉惩处。
据了解,今年春节前,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一封职工来信,反映其与妻子在我市某企业工作期间,单位拖欠两人8个月工资17万余元。市劳动监察大队随即派监察员前往企业调查核实,调查中,该涉事企业对职工反映的情况予以承认。据悉,这两名职工均为该企业高管,从年10月份至年5月份二人离职这段时间,该企业拖欠了两人的工资共计17.2万元。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企业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近段时间,受疫情影响,该企业经营停顿,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期间,市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向企业宣传法律*策,协助企业与职工进行沟通协商。然而,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该企业仅向这两位职工支付了4万元工资。经法定程序后,市人社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支付职工工资13.2万元并加付赔偿金的行*处理,对该企业未履行行*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1.9万元的行*处罚,并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人社部门提醒企业,应该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如遇经营困难可以主动与职工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工资发放事宜。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将被严肃处理,后果严重。同时,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遇到企业拖欠工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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