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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州牧官职高于刺史,刺史高于太守!
一、州:刺史与州牧
秦汉时,地方行*区划为郡、县两级制。汉武帝分辖区为13部(州),设置部刺史,实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州牧兼领民事和*务,以京官带本秩出任此职,权力转重,形成了郡以上的一级行*组织。
但是,当时全国仍只置司隶、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并、幽、交等13州。魏晋南北朝时期州设置主要倾向是:州数日益增多,州的辖区也就日益缩小。
三国鼎立,蜀得益州;吴得荆、扬、交3州,分交州置广州,共置荆、扬、交、广4州;魏得司隶、豫、冀、兖、徐、青、凉、并、幽9州,部分占有荆、扬,仍置荆州、扬州,又分司隶置雍州,再分雍、凉置秦州,因此,曹魏虽只占有北中国,却仍有13州的建制。曹魏后灭蜀得益州,又分益州冒梁州,至魏末有建制15州。
太康元年,晋武帝灭吴统一全国,并秦州入雍州;二扬、一荆合并,凡有司隶、豫、兖、徐、青、荆、扬、交、广、益、梁、凉、并、幽、冀、雍16州。后来,又分凉、雍置秦州,分荆、扬置江州,分益州置宁州,分幽州置平州,因此,西晋有20州的建制。
西晋覆灭,东晋偏安江左,分荆州置湘州,其所统辖有扬、荆、湘、江、益、梁、宁、交、广9州,徐州只存其半。
东汉司隶校尉,除领司隶一州外,还负责“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曹魏承袭汉制。陈留王奂(—年)时,以司隶校尉所领置“司州”,统辖河南、河东、河内(俗称“三河”)、弘农、平阳5郡,先治弘农,后理河南。当时,司隶校尉“虽在外司,时*损益,当世与夺,无不综典”。
蜀汉亦袭汉制,置司隶校尉,兼领此职者有张飞、诸葛亮。蜀汉司隶校尉督察京师,但不典益西晋承袭曹魏,置司州,以可隶校尉负责治理,权势甚盛,“检察士庶”,劾奏百官,有“卧虎”之称。东晋流寓江左,定都建康,改司隶校尉为扬州刺史,南朝沿袭。北魏、北齐置司州,以司州牧治理。北周置司隶下大夫,“掌五隶及徒者捕盗贼囚执之事”,隶属于大司寇’;另置雍州牧以治理京畿近郡。
东汉司隶之外的12州,均置州刺史。灵帝中平五年(I88年),诏“改刺史唯旨牧”当时,天下渐乱,豪强各据州郡,刘焉、刘虞等均以九卿出领州牧,州牧之任,自此渐重。魏晋之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假节、督。晋太康中,都督知*事,刺史治民,分别用人;惠帝末,又并二职,合用1人,总诸戎*。非要州则单置刺史,不置都督;或称“庶姓(非帝族)为州而无将*(号)者,谓之单车刺史”。
晋制:刺史皆铜印、墨绶,戴进贤两梁冠,着绛朝服;领兵者着武冠;3年一入朝奏事。《通典》卷32《职官典·州牧刺史》杜佑自注引《甲午诏书》称:“刺史衔命,国之外台,其非所部而在境者,刺史并纠之”。
南朝宋文帝时,限定年30才能出仕于郡县,六载选代;刺史任期更长,有累任达10余载者。宋孝武帝尽改文帝之制,什者不限年龄;莅民之官,一律以3载为期,从而选代频繁,送往迎来,人不堪命。孝武末年,贪欲狂炽,刺史罢任还都,必限致“献奉”;又强使蒱博取之,“要令罄尽乃止”,直至明帝,其弊犹存。因此,刺史之任,日轻其选。梁时,武帝欲重刺史之任,受命次日,辞拜宫庙而行;刺史皆持节。
北魏皇始元年(年)九月,道武帝诏,外职“刺史、太守、令长已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天赐二年(年)又制:诸州3刺史并置,其中宗室1人,异姓2人;用品第六者。孝文帝太和十五年定《职令》:
都督府(五)州诸*事从一品上
都督三州诸*事正二品上
司州刺史正二品中
都督一州诸*事从二品下
一般州刺史不入《职令》,似以*号而入品。后《职令》不载都督诸*事,除改司州刺史为司州牧,从二品外,刺史分上、中、下州:
上州刺史正三品
中州刺史从三品下
州刺史正四品后
《职令》不列都督而列三等刺史,正反映孝文帝迁洛以后,由重武功向重文治的转变。又制:每一任刺史,“例得一子解褐”;再任时复荫1子入仕)魏末,有所谓“世袭刺史”,是为特例而非常制。
北魏、北齐唯有司州置牧,其它诸州均以刺史任职。北齐除袭魏制分刺史为上、中、下州三等外,每等又分上、中、下;自上上州至下下州有九级之差,这当与州制混乱,州与州之间所辖土地、人口相差极大的实际情况有关。
西魏大统十年(年),文帝以宇文泰前后所奏24条、12条,令苏绰更加省益,定为“新制六条”,班行天下。
《新制》一为“先治心”,二为“敦教化”,三为“尽地力”,四为“擢贤良”,五为“恤狱讼”,六为“均赋役”。令百官诵习,凡不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北周以京师所在州为雍州,冒雍州牧;外州只置刺史。明帝武成元年(年)正月,“初改都督诸州*事为总管”。同年,即任命杨广为梁州总管,尉迟纲为泾州总管,尉迟迥为泰州总管。
大象元年(年)二月丙子,宣帝“初令总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节,余悉罢之”。说明总管权重于刺史,但刺史仍领兵。
二、郡:太守
汉有郡国,直到桓帝时也没有变动。汉末大乱,都上设州为地方最高行*机构,郡国数量也有增加。三国时,曹魏13州有郡;蜀汉1州,有22郡;孙吴4州,领郡44。魏郡多承汉制之旧;蜀郡新旧各半;吴之新郡超过旧郡。其原因在于吴、蜀建国于边荒,开辟草莱,新置郡由此为多。西晋统一,统郡国,与三国郡数近等,但较汉代实增2/3。这段时期,新郡多为分割汉之尉部独立成郡,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措施。
秦汉以来,郡有京郡与外郡之别,京郡重而外郡轻。西汉都长安,置京兆尹;东汉都洛阳,置河南尹。曹魏建国,仍都洛阳,置河南尹,一千石,第三品。晋承魏制,以河南京郡为百郡之首,特重其人选。晋武帝以中书令庾纯,侍中、奉车都尉王恂等任此职气。东晋徙都建康,初置丹阳内史,后改为丹阳尹;南朝宋、齐、梁、陈,都置丹阳尹以典镇京师。
北魏前期,建都平城,置代尹,又曾称“万年尹”;后迁都洛阳,复置河南尹。魏分东、西,东魏都邺城,置魏尹,北齐改称“清都尹”;西魏、北周都长安,复置京兆尹。
三国时,郡置太守,二千石,第五品。曹魏时,太守多加将*号。魏明帝时,分郡为剧、中、平三等:剧郡太守当送质子,并减本郡役。晋太守按例加将*号,不加者人以为耻。晋制:莅民之官(刺史、太守、县令),每任以6年为期。泰始四年(年)诏,令郡守三载一巡行所属县;太康八年,又诏郡守有治绩,然后入为京官。又规定春夏农时,郡守、县令不迁转,以免妨碍农时。
东晋时期,制度紊乱,朝廷委任守宰,“惟以恤贫为先”,虽规定6年为一届,但任职者“富足便退”;加上郡县长吏,“或兼台职”,“或带府官”,相互领帖,迁转无常,吏治腐败。
南朝刘宋,仍行莅民之官6年为一届的制度,孝武帝时改为3年小满换届。阮佃夫、王道隆、杨运长执*柄,内外官员,任意除授,仆从附隶之辈,皆受不次之职,职官混乱。萧齐建武三年(年),明帝虽曾明令恢复守令6年一届任期制,但事实上从东晋一直延续到梁、陈,刺史、太守、县令等莅民之官,迁转十分频繁,从而使新旧交替,接连不断,送故迎新,交错于道路,馈赠役夫莫不出自百姓,扰民几无宁日。
北魏天赐元年(年),道武帝诏州郡县各置三长吏,但以郡守上有刺史,下有县令,故虽置太守而不临民。延兴三年(年),孝文帝奖励吏治,诏称太守能静一郡者兼治2郡,食其禄;能静2郡者兼治3郡,3年升迁为刺史。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已颁布《职令》,同时规定:“郡太守、内史、相、县令,并以六年为限”。
孝昌(—年)后,刺史、太守多为当部都督,烦扰白姓。至北齐初,规定“非实在边要、见有兵马老”,悉皆禁断为当部都督。
天保七年(年),文宣帝以“要荒之所,旧多浮伪,百窣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下诏并省3州、郡、县。又分郡为三等九级。等级不同,其太守的岁秩、佐吏的数量也不等。北周闵帝元年(年),诏改“郡太守”为“郡守”。后来又规定,以领户的多少,定郡守的品命禄秩。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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