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2月8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不认罪的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王某系丹阳本地人,男,70后。年11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至陈某经营的厂里吃晚饭,期间,王某喝了约2两白酒。饭后,王某驾驶小轿车离开,途中遇交警查酒驾,为躲避查处,其驾车驶入一居民家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王某归案后,对其喝酒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酒后开车的事实,且对原停放在陈某经营的厂门口的车辆为何会停在其被查获的地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被告人王某否认其驾驶车辆,但在案证据能相互
印证,足以认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否认开车,但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莉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符向*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