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阳市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改委、财*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要求,我市将自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现将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下简称企业)。
二、缓缴时间
年7月至9月。
三、缓缴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策。
1.缓缴期间,参保人员职工医保费视同足额缴纳,正常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正常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
2.缓缴期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有缴费需求的,请联系各医保经办机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3.缓缴期满,企业应在12月底前缴清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用,不加收滞纳金。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税务部门将在12月底前补扣所属期7-9月份企业应缴未缴的职工医保费用,企业逾期缴费的,将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四、咨询事项
1.各医保经办机构地点及
(1)医保综合服务大厅:丹阳市东方路25号,;
(2)医保中心征管科:丹阳市东方路25号,;
2.缴费问题请咨询税务服务。
丹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
年7月25日
原标题:《在丹阳,这笔钱可以先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