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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6 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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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基本案情

年5月9日,原镇江市丹阳工商行*管理局向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12月,因*府机构调整,镇江市丹阳工商行*管理局与其它*府机构合并组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2月5日,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向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增加蔬菜零售经营范围,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年2月6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出具了()第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赴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不足米,不符合丹阳市人民*府丹*办发()29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中“菜市场周边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于年2月16日作出了()个体工商户变更(年]第号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决定对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

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经营范围中增加蔬菜零售项目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2月16日作出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年]第号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被告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丹阳市珥陵镇*润超市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因镇江市丹阳工商行*管理局已被合并组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告具有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的行*职权。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本案中,原告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以法律和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本案被告适用丹*办发()29号《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中“菜市场周边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以原告距珥陵农贸市场不足米为由作出不予登记,但该规定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也与《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60号)第(七)项“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的指导意见不相符,也违反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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