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实际入住或使用后不可再享受减免优惠,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经营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收支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经营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装修管理费:取消1.5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可收取保证金、押金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装修押金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以及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约定。
“根据目前执行的《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70号)规定,业主在办理新房(毛坯)交付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普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按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不得收费。”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意见稿)》取消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费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提供服务者协商约定,允许装修保证金、押金的收取。
物业收费公示:明确公示时间,延长公示期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分摊等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将相关公示信息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场所长期留存备查,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此外,《管理办法(意见稿)》还明确了非普通住宅认定基本标准,代收代交费用的交纳*策,机械式停车位收费标准等。记者从价格管理科获悉,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等级标准及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以及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标准,在《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会同步更新公布。
据悉,本次意见征求的时间为年5月10日至年5月30日,市民如有相关建议,可依据公告中的地址、电话进行积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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