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对上海民润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根据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王天芳所有。该民事调解书于年1月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故王天芳于年1月6日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利。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王天芳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其次,上海民润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中,杨洪浩为被告,承担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故上海民润公司只能就杨洪浩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王天芳于年1月6日已经取得涉案房产权利,青岛海事法院其后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王天芳已经取得的权利。第三,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仅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不存在产权过户登记的问题。上海民润公司以预售登记对抗王天芳对涉案房屋取得的权利,缺乏充分的依据。二审判决对上海民润公司提出的对涉案房产许可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6、最高院判例: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他项权证记载的权利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系不同事项,当抵押合同对于抵押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侨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航公司基于公证债权文书向天津高院就隆侨公司等申请强制执行。隆侨公司向天津高院提出书面异议,主要理由之一为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抵押物抵押责任范围及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数额均超出了抵押物他项权证载明的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利价值数额。天津高院认为:抵押房产他项权证记载的权利数额为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系不同事项,本案所涉及的抵押合同对于抵押担保范围明确进行了约定,对抵押物的处分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隆侨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复议。最高院认为:案涉抵押合同关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的约定是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据此,执行证书按照《联合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当事人抵押合同的约定,签发执行证书,注明了隆侨公司基于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身份,并注明执行标的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并无不妥。隆侨公司还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执行证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数额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应以登记内容为准,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抵押登记的.55亿元。该理由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执行证书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认定执行标的为全部债务,并无不妥。7、最高院判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采用在网拍平台上整体处分实际控制人涉案股票,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将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益,包括大股东的身份及控股权,不属于减持的情形。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孟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上市公司股票可否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是否受《减持规定》限制?深圳福田法院认为:一、关于本院现阶段对涉案股票进行拍卖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作出的()深福法民二担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于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孟凯名下的涉案股票,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金万元,利息、滞纳金、公证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涉案股票进行变价处分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而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处分涉案股票,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将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益,包括大股东的身份及控股权,不属于减持的情形。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二、关于涉案股票是否应再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涉案股票系无限售流通股,已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本院可参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确定该股票拍卖的起拍价,而无需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关于本院在淘宝网拍平台上公开拍卖涉案股票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因此,本院采用淘宝网拍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股票虽为流通股股份,但已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且证监会、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有时间和比例的限制,无法通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变价。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孟凯所持股份为控股股份(.7%),控股权在股票变价时有较大的溢价可能,分批变价可能对二级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价值贬损;而证券交易场所不具有拍卖股票的相关配套流程及机构,在证券公司进行分批变价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公开拍卖的方法对涉案股票进行处置。异议人认为,涉案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变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申请执行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生效的申请执行人确定申请执行人为涉案股票的质押权利人,对依法处置涉案股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并未将本案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亦没有第三方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的主体适格。8、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且该展期期限也有违《贷款通则》的规定,故本案展期不成立。虽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展期不成立的情况下该保证期间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邳州富伟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邳州信用社向富伟公司发放贷款。财*所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鉴于富伟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邳州信用社与富伟公司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铁富镇*府在该《协议书》的双方签字盖章的中间处加盖了公章。后,富伟公司未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邳州信用社遂以富伟公司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同时要求铁富镇*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高院再审认为:第一,财*所为富伟公司向邳州信用社的贷款提供的保证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本案中,为富伟公司向邳州信用社的贷款提供保证的财*所,是铁富镇*府的下属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行*管理权的国家行*机关的行*职能部门,因此,其提供保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第二,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在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五条中,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当事人在年1月1日的《协议书》中将本案贷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自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自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亦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因为借款人富伟公司没有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邳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保证人也没有出具同意保证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而且,本案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属于短期贷款,其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第三,本案保证已超出保证期间。本案中,年8月8日和年8月30日,邳州信用社向富伟公司分两次发放两笔贷款各00万元,到期日为年4月0日和年5月0日。财*所为该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如前所述,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故本案保证期间按约定应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即自年8月8日至00年4月0日和自年8月30日至00年5月0日。邳州信用社未能举证证明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其于年1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富镇*府对富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出保证期间。第四,铁富镇*府在年1月1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新的保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然而作为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铁富镇*府在年1月1日《协议书》上,除加盖了公章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意思表示,且《协议书》亦未约定任何保证条款。因此,仅凭铁富镇*府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行为。来源:法门囚徒推荐阅读金融业严重过剩,未来5-10年都要消化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不会消失的生意最高法最新回复:严禁债务人购买自身不良!课程推荐1??不良资产经营处置(实训+实例)全流程精细化高研班课程推荐??零售信贷(个贷)业务贷后管理及不良清收处置实战班↓↓↓值得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