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全市各级消委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凝聚你我力量”消费维权年为主线,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年12月底全市消委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件,接待消费者咨询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万元。在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特精选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震慑违法者提醒消费者,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1
选购医用口罩认准械准产品
年1月2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武陵区亦民大药房销售无中文标识口罩。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口罩,既未标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也无最小密封包装,不属医疗器械管理,而属一般防护产品,应适用一般产品国家标准。我国目前实施的GB-(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T-(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关于产品标识的描述,明确要求产品包装标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药房销售的口罩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示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也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等关键信息,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关于产品标识的要求。该药房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武陵区亦民大药房销售的口罩不仅不符合一般产品的包装标示规定,而且在疫情防控中,只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口罩才具有病*防护能力。一般防护口罩不具备医疗器械产品特征,不具有病*防护能力,不能作为医疗用口罩使用。消费者一定要认清产品的标示和注册证号,以免选用了达不到防护效果的口罩。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支队
案例2
整容广告涉嫌违法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年4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常德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