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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3 16:46:00
一、案情介绍及分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2月3日,因原告举家搬到外地谋生,原告张某将自家承包的25亩土地中的10亩(一块地)交给被告刘某耕种,并口头约定不收取承包费,只要求被告替其偿还尚欠村里的元债务及负担自此以后与此土地相关的村里的一切税费及劳务。年秋,被告刘某以顶账的方式替原告张某偿还了欠村里的元债务,且自此以后被告均已自己是承包人的身份向村里交纳这10亩土地的各项税费。年二轮土地重新调整发包时,望奎县胜利村村委会采取直接顺延的方式进行发包,案涉的10亩土地被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年以后的国家各项补助均由被告刘某领取。另在法院实际调査过程中发现,该村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的土地台账均已全部灭失,相关记载已经无据可查,在询问时任村委会承办人关于案涉土地的变更登记情况时,其三缄其口,称法院怎么处理与自己没关系,拒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县法院合议庭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应判令被告返还案涉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原告。主要理由是,双方的流转行为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排除了是转让的可能性,虽然后来被告将案涉的10亩土地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但是登记行为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是在原告不知晓和没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是无效的,另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流转方式是转让的情况下,出于对原始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认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较为适宜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纠纷,根据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虽然对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否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无据可查,但是,在后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以自己是承包人的身份向村委会履行了各种义务,并且在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案涉的土地被登记在被告名下,以及后来国家发放的各项补助款均由被告领取这一系列事实,充分说明了村委会对双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事实的认可,因此,确定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管双方之间真实的流转方式为何,在年第二轮农村土地重新发包时,本案原告张某在该县前进乡胜利村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地承包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告知其向有关行*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二、案例所揭示的法律问题上述案例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有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在如何处理上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暴露出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受案范围把握不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院的受案范围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必然导致实践中对某些特殊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否应由法院立案审理形成不同的认识,从而使一些不应当由法院主管的纠纷进入了法院的审理环节,而最后法院又不得不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既浪费了审判资源又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二)对转包与转让的界定模糊不清现有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特别是在对转让与转包的规定上,非常模糊,不容易区分,这就导致了在审判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的证据大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时,又经常会遇到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情形,以上情况均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直接影响到裁决结果的公正与否。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机制的建议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是当前法院受理的一类常见、多发案件,其不仅基数大,而且纠纷形式多样,类型复杂。能否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加之当前的相关立法不完善,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压力,因此,对于法院而言,如果有一套完善的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审判机制,来引导和规范案件的审理工作,那么将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一)严格把好立案关当前导致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受案范围把握不准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第一,当前的相关立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的不全面和不具体,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没有涵盖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内,导致在审判实务中一些审判人员产生认知上的分歧,从而将不应由法院管辖的案件立了案。第二,有些案件真实的法律关系隐藏的较深,法院在对原告的起诉作形式上的审查时,根本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性质,因此,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导致了将不该受理的案件立了案。第三,由于立案部门匚作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差异,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知程度的不同,也导致了错误立案的发生。针对以上三种影响法院准确立案的因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1.明确不应受理的特殊情况在当前普遍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起诉状,法院应当接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但这并不是说只要登记就行了,还是要审查的,而且,登记立案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对于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法院依然不会受理,这也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四)项所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院在立案时最主要的就是准确地判断出所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从而决定是否受理。笔者认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罗列的受理范围之外,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对于已经在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多年但未分得土地的;(2)已在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多年并且取得户口但未分得土地的;(3)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分得了土地但第二轮未分得土地的;(4)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书面承包合同但实际已经使用经营土地,要求签订承包合同继续承包该土地的,对于以上四种情形的案件,原则上法院不应受理,应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另外,对以下纠纷也不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应该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1)外出学习、经商、务工人员、服兵役人员回乡后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地提起民事诉讼的;(2)劳改、劳教人员回乡后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地提起民事诉讼的;(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空挂户”为由未答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4)相邻十地的承包方因承包合同中标注的土地界限不明引起的纠纷,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对于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先申请发包方或有关行*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如还有纠纷的,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实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制度鉴于当前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立案时依然作形式上的审查,有些案件真实的法律关系或性质难以通过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表面审查出来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实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制度。正式立案前,通过原、被告双方简单的陈述与举证,法院可以基本上掌握矛盾纠纷的性质,从而准确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3.定期培训提升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定期举行学习与培训,增强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使其能够对案件是否应予立案作出准确地判断,从而提高法院立案工作的水平。(二)客观认定事实,确保实体公正对证据的认证与采信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关键,直接决定着最终裁决的公正与否,也关系着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证据形式多样,且大多存在瑕疵,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现实情况,和法院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笔者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1.及时释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补强鉴于在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因证据存在瑕疵而影响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实际情况,案件承办人在认定案件事实前,必须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然后有的放矢地去“过滤”证据材料,依据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证据进行认证和采信,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另外,在庭审中,如果发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举示的证据在形式上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并重新给其设定一定的举证期限,而绝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很可能会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导致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丧失,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实体公正。例如,针对交费票据上存在的瑕疵,如交费票据未写明交费人姓名、未写缴费期、未写交费名目,收款人未签字等情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时,应释明提交该证据的方当事人,让其提交相关的佐证证据材料,并提醒其不能补强证据的法律后果。

2.建立不配合法院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针对部分村委会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调査工作,从而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建立“不配合法院工作信息公开制”,类似于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将那些藐视法律、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公告栏等方式予以曝光,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不配合法院工作个人(集体)名单库,法晥将名单信息向其他部门通报,共享,对不配合法院工作的个人(集体)进行惩戒,使这些人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制约。例如,对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村委会主任,法院将其个人的相关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不配合法院工作个人名单库,同时将其不配合法院工作的行为向乡*委及乡*府进行通报,建议乡*委对此个人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村公告栏向广大村民进行曝光。以上制度的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震慑和约束那些藐视司法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使其对司法工作怀有敬畏之心,从而自愿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实体正义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特殊性,其*策性强,理论复杂,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给审判者带来了不少困惑。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不具体,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们认识产生偏差,由此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裁判结果迥然相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另外,有的案件根本找不到具体法律规范的引用依据,只能以民法原则或者相关的法理依据作出裁判,这样做,有时候难免引起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怀疑与不满,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鉴于国家立法机关当前还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要尽量做到准确,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时,尽量按照“遵循法理,体现实体公正”的原则去作出裁判。作为案件承办人要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和目的,运用准确的法律,维护实体正义。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存在的理论复杂、*策性强、法律规定不完善,执法不统一等实际情况,和当前此类案件审判质量明显不高的现实状况,从法院系统内部来讲,应该狠抓此类案件的审判管理,强化案件信息沟通机制,以及定期举办此类案件的学术研讨或者疑难案件研讨会议,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建立监管机制,以此来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水平。

参考文献: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赵志方.试论上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M].北京:法律出版社,.*松有.土地承包司法解释案例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大学出版社,.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6).辛正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5).

作者简介

丁颖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ND

撰稿:丁颖

审核:周元

编排:王蓓欢

瀛·尚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原名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年,位于全国百强县市--丹阳市,现拥有办公面积余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19名、实习律师5名、行*辅助人员4名。多年来,律所立足县域基层,积极打造一流律所,致力于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律所担任近百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案件数千余件,承接多起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获得地方*委*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年律所加入瀛和律师机构,依托瀛和律师机构的丰富资源与优越条件,以互联网精神与交流共进为发展导向,秉承平台化、数字化、产品化、一体化理念,走在县域律所发展的最前列。

律所先后被省司法厅评为“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被镇江市司法局、丹阳市司法局,丹阳市人民*府评为法律先进集体、司法行*工作先进集体等;年9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个人也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省、市“普法先进个人”、“镇江市十佳律师”,“镇江市十佳青年律师”,“镇江市优秀女律师”、“镇江市优秀青年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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