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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3 15:58:00

申请人:毛XX 陈XX等9人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市综合行*执法局

案情简介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府部门违法操作,滥用职权而采取的一种逼迁行为。

毛XX等人系丹阳市人民*府XX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因*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太低,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难以同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胁迫这些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丹阳市综合执法局以行*执法为由启动程序,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逼迫涉案住户签字,企图以行*限期拆除的手段达到房屋征收的目的。

收到限拆决定书以后,因该决定书中写明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再不维权,房屋保不住,补偿也可能拿不到了。毛XX和位于同一征收范围内的邻居等共9户决定委托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卫洲、姜泉、管众(实习)三位律师介入本案。

三位律师,经过详细了解,调查和研究。律师认为该限拆决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全部违法。

律师观点

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处罚行为。

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虽然可能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处罚的权限,但是该行为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的职权,故被申请人所做该行*处罚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

第二、行*相对人错误

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人和建设者均为毕XX,该决定的行*相对人却是申请人,这很显然是错误的。

第三、申请人的房屋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申请人未经调查,胡乱定性

申请人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建设房屋时已经经过*府部门审核《丹阳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审核表》、《丹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房建设工程申报表》,被申请人未经任何的调查和核实,胡乱定性,以申请人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限期拆除,简直不可思议。

第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城乡规划法是在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建设行为发生年之前,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等等法规均不存在,申请人不可能按照遵守尚未出台的法律办事,建设时也不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不朔及既往,被申请人以今天的标准去查处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显然是错误。

第五、被申请人的目的系非法逼迁,属于滥用职权,违反公平正义

申请人的房屋建成20多年,且具有合法的手续,在房屋征收启动后,*府也认可合法性,但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争议,可以依法协商,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被申请人以限期拆除这种方式代替正常的房屋征收,以达到逼迫申请人签字的目的,明显违法,限期拆除决定等方式强拆属于强制手段,以这种强制手段逼迁显然是暴力逼迁。

第六、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不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是老百姓造成的,系*府执法不到位的造成的普遍现象,申请人房屋已经*府认定为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既然是因为房屋征收中引发的案件,就因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关的程序和原则,结合历史情况、客观原因进行认定,一刀切的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第七、本案在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得执行具体行*行为

被申请人在决定中称:“行*复议或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这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当事人没有申请行*复议和诉讼,2、当事人不履行行*决定。本案申请人在行*复议和诉讼期间,积极申请行*复议维护权益,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尚不能形成定论,现在执行必然造成不可挽救的严重后果,且行*强制法第三十四到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强制执行需要履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公告等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此期间不停止执行是严重的违法错误,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剥夺,必须停止执行,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停止。

自行撤销

在复议的过程中,丹阳市综合执法局,认为限拆决定书确实违法,自行撤销限拆决定书。

附:撤销行*强制决定书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丹综执限拆字()第号)中法律依据描述不完整,应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相关规定。此外,“行*复议或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规定相违背。

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丹综执限拆字()违法。该行*行为应予以撒销,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行*行为,因此本机关不再作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行为撤销的决定。

附:镇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局行*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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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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