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了!!
今天上午,市*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就“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今年初,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调研工作的通知》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我市被确定为镇江地区唯一的试点县市。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4件规范性文件,并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是我市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的一份规范性文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偿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Q1
入市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
Q2
入市途径:
主要有就地入市、调整入市、整治入市。
Q3
入市条件:
(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进行必要的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Q4
入市主体和代理实施主体:
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即镇、村、组农民集体。代理实施主体指受入市主体的委托作为承办入市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一般指镇、村、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我市代理实施主体是镇、村二级代理。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属于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
Q5
入市方式:
入市方式有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入股三种,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最高年限工业为50年,商业为40年。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入市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入市程序、收益管理,明确了交易规范。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入市而取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纳入镇(街道)财*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一)
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按年度或约定期限缴纳,其收益按年度计入集体经济收入。
(三)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其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将再收益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分红。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用于农户分配。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
“按照农村入市土地所属三级经济组织的不同,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按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使用。通过明确收益用途、明确收益属性,建立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丹阳市行*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调节金由市财*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该《办法》还对调节金征收比例出台了具体规定。《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主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抵押登记、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纠纷处理、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说明,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我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可以有效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可以在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丹阳发布、丹阳日报、丹阳电视台、丹阳人民广播电台、丹阳翼网、丹阳聚微乐、乐活丹阳等多家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记者、编辑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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