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府予以印发,自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是我市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的一份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一)《办法》制定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央决策部署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细化落实。
(二)《办法》制定是我市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5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概念定义和*府部门职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偿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章明确了入市范围、途径、条件。
第三章明确了入市主体及代理实施主体。
第四章明确了入市方式。
第五章具体规定了入市程序。
第六章收益管理。
第七章明确了交易规范。
第八、九章为相关法律责任和附则。
②
丹阳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吴志敏同志就《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作解读。一、制定依据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丹*发〔〕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二、*策解读1.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入市而取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纳入镇(街道)财*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用于农户分配。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三、*策效果按照农村入市土地所属三级经济组织的不同,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按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使用。通过明确收益用途、明确收益属性,建立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③
丹阳市财*局副局长贡辉俊同志就《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作解读。一、*策依据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丹*规发〔〕4号),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征收主体调节金由市财*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三、需要缴纳调节金的行为丹阳市行*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四、具体征收规定(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出让(出租)方应按成交总价款区分不同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二)在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契税尚未明确之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总价款的3%缴纳调节金。(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为出让方,以新成立或入股的企业为受让方,按出让标准缴纳调节金,并在缴纳调节金后凭缴纳凭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四)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五、调节金统筹用途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④
丹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郭蓓同志就《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作解读。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分为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抵押登记、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纠纷处理、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说明,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制定目标明确,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强。《办法》自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一年。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我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可以有效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可以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商务合作/投稿/爆料等相关事务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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