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丹阳市《关于做好年度丹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丹*办函[]29号)文件已下发,请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到社区申请登记。
一、符合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条件
1.凡属本市市区(不含开发区)范围,家庭成员都具有三年以上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5周岁以下儿童户口年限不限)。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男性年龄须在48周岁以上或女性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是共同生活(含正在服义务兵役、在外地读书且未婚以及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的家庭成员)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一般以户主为申请家庭代表(简称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家庭成员书面推选其中一人为申请家庭代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人户,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夫妻之间不是同一户籍的,仍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不得各自单独申请。
申请人与父母同一户籍的,现已成家,独立生活的可单独申请。
3.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低于20平方米(含),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含公房,不含云阳街道、曲阿街道以外的农村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月(含)。
5.原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因以下原因需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在满规定年限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将原住房(含公房)转让、赠与的,原房屋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需满5年方可申请;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下同)等特殊情况将家庭成员的原住房转让的,满2年即可申请;
(2)原家庭成员住房被征收(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人均低于20平方米的即可申请;原住房面积人均高于20平方米,但原房屋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需满5年方可申请。被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认定:实行实物安置的以安置房屋面积计算;只享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以原住房面积计算;
(3)离异的申请人,离婚后满5年方可申请。其中,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且离婚时未有房产分配的,满2年即可申请(离异以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认定)。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的方式,享受租赁补贴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20平方米/人)的差额,发放标准为18元/人·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少于元,补足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最高元。
三、登记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如申请人现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由居住地社区出
具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情况和生活情况证明,申请人持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登记时申请人需签署《授权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授权委托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婚姻状况、房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列入个人和单位诚信记录。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云阳街道办,最后由云阳街道办扎口汇总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丹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授权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现单身的须签署单身承诺书);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或享受退休金、供养金、失业金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或提供银行连续六个月的进出账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由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收入并签署《个人收入承诺书》。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或申报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后计算收入;特重病人或残疾的需提供疾病证明、残疾证,九年制义务教育以上的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家庭只需提供《丹阳市特困职工证》或《丹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住房证明:自住私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住直管公房的须提供《国家公房租赁使用证》;居住单位公房的须单位出具住房证明;租赁他人私房的,须提供租赁协议和私房拥有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登记时间
申请人申请登记由云阳街道办扎口,汇总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截止时间为年5月31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申请或户籍所属社区未上报的,逾期将不予办理本年度登记。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丹阳市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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