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八名被执行人实施执行悬赏。
1.徐芳,男,汉族,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320505xxxx。执行案号()苏执号。
2.王东方,男,汉族,年1月21日生,身份证号320121xxxx。执行案号()苏执号。
3.丁坚灵,男,汉族,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号321229xxxx。执行案号()苏执号。
4.姜培林,男,汉族,年1月10日生,身份证号3211190110xxxx。执行案号()苏11执号。
5.石琴华,女,汉族,年11月22日生,身份证号3211191122xxxx,汉族。执行案号()苏11执号。
6.杨金秀,女,汉族,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3211191103xxxx。执行案号()苏11执号。
7.于国平,男,汉族,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3211190305xxxx。执行案号()苏11执号。
8.朱燕敏,女,汉族,年3月27日生,身份证号320327xxxx。执行案号()苏11执号。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后,法院找到(实际控制并拍照)被执行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壹万元,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悬赏期限:前三人年7月21日至年7月20日;后五人年7月26日至年7月25日。
举报前三人、;后五人。
联系人:前三人邱法官;后五人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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