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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2 13:26:00
李从悠

潘多拉:舆论监督更需要坚强的法律保障


作者:潘多拉广州市委市*府近日联合发布《广州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7个方面对**官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见昨日《新快报》)如有关专家所言,广州的这项规定突出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凸显了*府部门的开明和进步。不过,对于《办法》中要求的官员要接受和配合舆论监督,笔者还是觉得没有把握,觉得没有把工作做到点子上。媒体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媒体与官员之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具体到某个环节或事件,如果被监督者自信没有问题,他自然可以很坦荡地接受监督,很主动地配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的规定,对他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更多的情况是,官员或者担心被媒体发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或者拼了老命也要掩盖某些个大问题、大丑闻。经过权衡利弊、评估风险,他们十有八九都会选择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因为在他看来,即便由此而被问责,其代价也要比被媒体揭露出问题、丑闻小得多,这个时候,“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的规定,对他们同样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事实上,官员能不能接受、配合舆论监督并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媒体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坚定不移地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假如媒体能够无所顾忌大胆监督,就完全可以将官员的“不接受或不配合”如实曝光,这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手段啊,怕他们什么呢?然而,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媒体对某单位、某官员的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一些证据,但采写的稿件/ 节目,却因为媒体“自律”,或迫于“上面”的压力而不能发表/刊播,使得媒体的舆论监督前功尽弃、无疾而终。这样,从表面上看,某官员并没有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按照《办法》的规定,他不会受到责任追究,同时,媒体对他的舆论监督,却被另一些更强大的“不接受或不配合”的力量扼杀于无形,两相比较,可知舆论监督最迫切需要的不是官员的“接受”或“配合”,而是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法律真正为媒体的监督支撑起强大的“保护伞”,能够像去年11 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宣示的那样,不但保障媒体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享有知情权、采访权,而且还保障媒体享有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确保媒体能够不向那些比一般官员更强大的“不接受或不配合”的力量低头,确保媒体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 /节目能够不畏强势公诸于众,媒体才能享有充分的、完整的舆论监督权。也只有这样,“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之类的规定才能具有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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