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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神兽们就要归笼啦
刚刚
丹阳市教育局公布了
丹阳市年秋季学期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丹阳市年秋学期
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
???关于拟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公示1.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3.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按元/生.月收取。
5.幼儿园代收费是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原则,收费标准按实际购进价确定,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6.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7.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退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8.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予以保教费全免,经费由所在辖市区财政保障。
丹阳市年秋学期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48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3.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6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4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68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4.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号、苏教财[]号)文件规定:从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和课后延时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6.其它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丹阳市年秋学期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学费
二星级以下高中:元/生.学期
二星级高中:元/生.学期
四星、三星级高中:元/生.学期
代办费
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
高一元/生.学期;高二元/生.学期;高三元/生.学期
校服费
按核定价格执行
社会活动实践费
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收取,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收取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普通住宿费元/生.学期,公寓化住宿费按核定价格执行
伙食费
按备案价格执行
注:1、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2、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期或学年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结算清单。
3、学校除收取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6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4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68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5、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96号、苏财教[]6号文件执行。
丹阳市年秋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学校类别
学费
住宿费
实习材料费
代办费
职业高中
一般职业高中
文科类
全免
一般住宿元/生.学期,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按核定标准收取
根据核定标准收取
按实收取
理科类
艺术类
省重点职业高中
文科类
理科类
艺术类
中等专业学校
一般中专校
文政法财经类
一般住宿元/生.学年,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按核定标准收取。
理工农医类
艺术类
部省级重点中专校
文教政法财经类
理工农医类
艺术类
技工学校
一般技工学校
无
一般住宿元/生.学年,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按核定标准收取
省以上重点技校
全免
高级工学习阶段
元/生.学年
不得收取
技师学习阶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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